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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新曝光

2023-12-06 21:32 来源:风海网 点击:

吉林省最新曝光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六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长春市南关区佳赢生鲜超市通过电话预约方式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长春市南关区佳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销售蔬菜,紫圆葱以1.6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2.58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61.25%;紫茄子以4.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6.99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74.75%;土豆以1.1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1.99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80.91%;水黄瓜以4.38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58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73.06%;大白菜以2.6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4.5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73.08%。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行政执法大队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

长春市二道区菜好齐通安市场店通过线上订购方式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长春市二道区菜好齐通安市场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美团买菜平台销售小白菜以5.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17.6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252.00%;紫把长茄子以8.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25.5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218.75%。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

长春新区保利和惠超市通过微信预购方式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长春新区保利和惠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通过小区微信群发布订购蔬菜包信息,蔬菜包分为A、B、C、D四种,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四

吉林市高新区方舟超市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吉林市高新区方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香菜以9.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20.0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122.22%,并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五

公主岭市德济堂大药房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主岭市德济堂大药房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84消毒液,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长春市




吉林市

近期,吉林市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陈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的决定、命令案。


3月21日18时30分许,蛟河市新农街道南大村南大屯村民王某、李某、兰某、蔡某等多人在陈某家食杂店内玩扑克牌,由陈某提供扑克牌,引发多人聚集。由于王某等15人未落实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增加了疫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对蔡某等14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姚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3月21日17时许,姚某将自己编辑的虚假信息发给5名微信好友,造成扩散,引起公众恐慌。经核实,姚某编辑的信息系为谣言。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刘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3月14日10时许,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嘉园小区核酸采集点处,刘某在接受核酸采集时,以核酸采集工作人员将其嗓子弄疼为由,辱骂、纠缠核酸采集工作人员,致使核酸采集工作停滞30多分钟。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

·宁某、徐某侵犯隐私案。


3月14日,宁某、徐某将未经有关部门核实、公布的流调报告文件(包含公民姓名、住址及行踪轨迹)发布至微信群,导致该文件在信息网络中迅速传播,严重损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宁某、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

·刘某、郑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11日,刘某谎称其奶奶住院需要陪护,骗过小区防疫人员,从吉林市前往舒兰市吉舒镇,途中被堵截劝返,但刘某不服从防疫规定,在其男友郑某帮助下,绕行山路进入吉舒镇郑某家中,到达后刘某未向吉舒镇社区报备。在郑某家中居住期间刘某出现病症,其仍然未主动向社区报备,并不按规定参加全民核酸检测,直至症状加重。3月16日,刘某核酸检测呈阳性,郑某被隔离观察。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郑某分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李某妨害公务案。


3月17日9时许,在蛟河市民主街大市场南门山东百货附近,蛟河市疫情防控巡逻小组工作人员贺某等4人,对未佩戴口罩李某进行劝阻,李某拒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并辱骂、殴打贺某四人。蛟河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某仍拒不配合,将出勤民警左手打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关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5日至9日,关某在互联网下载吉林市某单位工作证明及多种车辆通行证图片样式,将本人身份和车辆信息添加在上述工作证明、通行证图片样式上,伪造通行证件。3月5日至14日间,关某多次使用伪造证件在吉林市等地使用,并运送旅客往返吉林市与长春市之间,获利九千余元,给疫情传播带来风险隐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嫌疑人关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吉林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刻,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维护安全高效有序的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责,希望全体市民都能够保持良好心态,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核酸检测、封控管控、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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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吉林市场监管、长春公安宣传

吉林市公安局

内容审核 | 邹昆仑

新媒体编辑 | 茉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