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2支BB弹仿真枪也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持有2支BB弹仿真枪也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因持有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27岁男子莫某此前被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对依法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莫某认为自己无罪,选择上诉。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了莫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莫某因持有6支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而被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尽管莫某最后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毕竟因此而留下了犯罪记录,对其本人和子女都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持有6支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就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看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在现行枪支认定标准的框架下,这也确实是“依法”处理的结果。
为此,今天就为大家讲一讲我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触碰雷区。
一、非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为什么BB弹仿真枪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
何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刑法并没有直接进行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枪支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事实上,枪支可以分为发射制式弹药的制式枪支、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以及发射非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
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对发射制式弹药的制式枪支、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对此并无问题和争议。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关于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非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是否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的认定。
就目前而言,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非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比如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塑料BB弹的仿真枪)是否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主要是以枪口比动能作为认定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我国经历了“可穿透皮肤”标准到“可伤害眼睛”标准的转变。
可穿透皮肤标准:
公安部在200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这就是“可穿透皮肤”标准,该标准所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
可伤害眼睛标准:
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10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公通字〔2010〕67号),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个标准就是“可伤害眼睛”标准。
对比“可穿透皮肤”标准和“可伤害眼睛”标准,可以发现,“可伤害眼睛”标准已经对枪支认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降低。也正因如此,自从“可伤害眼睛”的枪支认定标准实施后,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不少人认为,“可伤害眼睛”标准不符合《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枪支的定义,因为,在10-20厘米的距离,对强制固定、不得逃避的眼睛进行打击,即使使用弹弓、小刀、牙签、石子等任何硬物,都可能会产生同样的伤害。
不过,争议归争议。单从务实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未作出修改之前,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只要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被认定为枪支。因此,对于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如果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
二、持有几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仿真枪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BB弹仿真枪,如果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那么就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因此,持有2支以上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仿真枪,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如果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而持有两支以上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仿真枪也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吗?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于上述批复的精神,并结合该批复出台后发生的天津老太太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件的裁判意见,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所持有的枪支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可以不立案、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而持有两支以上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仿真枪,也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只不过如果枪支致伤力极低,且系初犯、偶犯,同时主观上难以认识到是枪支的,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结语
对于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有些人认为,我国近些年来,之所以涉枪犯罪率低,就是得益于严苛的枪支认定标准,严苛的枪支认定标准带来的是公众的安全。也有些人认为,凡事讲究适中有度,过犹不及,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有点儿草木皆兵的味道,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虽然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在未来是否会作出修改,但是在标准未修改之前,无论对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持何种态度,都应当严守这一标准,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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